《The Shareholder Myth》一书的第三章解释了股东是公司的老大这个观点是错误的。阐述了三个对法律的普遍误解:1. 股东拥有公司。公司就像私立大学和罗马教会一样是自我拥有的法人,股东只是通过协议获得某些权利的合约方,和债权人没有本质差别;2. 股东在法律上得到公司基本运营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。一些人从公司破产的赔偿顺序引申出这一结论。但破产的公司和正在运行的公司是两回事。董事会有权把多出的利润投放在他们需要的地方;3. 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。股东只拥有投票权、起诉权和出售股份权。即使是股东选出的,董事会在法律上要首先忠于公司,而不是股东。